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4號
KMDV,91,補,4,200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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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0L18V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代理人 溫湖滴
訴訟代理人 許志龍
右原告與被告蔡朝永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五十九萬二千八百一十二元折合銀元十九萬七千六百零
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九百七十六元,折合新臺幣五千九百二十八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陳建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B書記官 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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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