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41號
TYDV,99,建,41,2010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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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1號
原   告 勵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逸弘
被   告 劉若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惟 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而被告之住所地雖在桃園縣,惟依原告據以請求本件工 程款之兩造房屋建造工程合約書第19條後段約定:「本契約 如有訴訟之情事,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或商務仲裁」。職此,兩造間就本件訴訟事件既有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無從為本件之審理,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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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勵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