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9年度,735號
TYDV,99,家聲,735,2010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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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庚○○
前列三人共同
相 對 人 丁○○
被繼承人  林高美玉 生前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200 號、第465 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拋棄繼承人乙○○丙○○之生日及身分證統編等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高美玉之債權人, 被繼承人往生後,繼承人等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鈞院 以95年度繼字第200 號、第465 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 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該拋棄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有其提出之台灣南投地方 法院債權憑證1 紙在卷可按,自係有繼承權之利害關係人。 茲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並 經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200 號、第465 號准予備查在案,聲 請人為了解相關情形,自有閱卷之正當性存在。惟聲明拋棄 繼承人乙○○丙○○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聲明狀首頁



之記載有關生日及身分證統編等個資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 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 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 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該聲明拋棄繼承權之 繼承人乙○○丙○○之生日及身分證統編部分不得給予閱 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世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仕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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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