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關 係 人(即拋棄繼承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繼承人 陳錫宏(亡)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1235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拋棄繼承人乙○○之生日及身分證統編等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錫宏(生前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而債務人陳錫宏於民 國98年7 月18日往生後,其繼承人已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 並經鈞院以98年度繼字第1235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 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究係為何,爰聲請閱 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曾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有 聲請人提出之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小額消費者貸款)影 本在卷可證,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 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 本院以98年度繼字第1235號准予備查在案。因債務人之財產 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有了解 債務人法定繼承人中,是否尚有未聲明拋棄繼承而應概括繼 承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之繼承人的正當性存在。惟該拋 棄繼承人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聲明狀首頁之記載有關生 日及身分證統編等個資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 承人之合法繼承人審核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 ,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
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該拋棄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 統編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 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