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390號
TYDV,99,司聲,390,201010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乙○○
      戊○○
相 對 人 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己○○

相 對 人 甲○○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柒仟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經本院 以98年度訴字第127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精銓精 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精銓公司)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被告即相對人精銓公司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67,000元(計算式:27 ,000+40,000 ),原告即聲請人乙○○戊○○已支出之訴 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27,000元,及特別代理人酬金40,000 元,是以相對人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7,000元 ,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1/1頁


參考資料
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