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379號
TYDV,99,司聲,379,2010100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中耀漢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丙○○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之總 則編,則依同法規定所為之聲請事件,自應適用之。次按有 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 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此項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 文。上開條文雖未明文規定應向何法院提出返還提存物或保 證書之聲請,惟應供擔保之原因是否已消滅或訴訟是否已終 結,仍需原命供擔保之法院始宜審酌,故聲請人應向命供擔 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 )。當事人如向非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之 聲請時,應認受聲請法院就該聲請事件無管轄權。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聲 請人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861 號裁定,向本 院聲請提存擔保物,經本院以99年度存字第445 號受理,現 因相對人同意,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三、經查,本件命聲請人供擔保之裁定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提存書在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及說 明,本件聲請人自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1/1頁


參考資料
中耀漢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