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4794號
TYDV,99,司票,4794,20101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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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794號
聲 請 人 甲○○即被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呂景賢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呂景賢之繼承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及全
  體繼承人同意由聲請人甲○○繼承本件債權之證明文件;若
  無,請列明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聲請狀底之簽名或
  蓋章。
三、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
  院備查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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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