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9年度,30號
TYDV,99,司執消債清,30,20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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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債 務 人 劉子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江巧伶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 理 人 李賢慧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3款 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 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自債權表公 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 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 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 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所載,其名下財產有不動產2 筆(桃園縣平鎮○○○ 段80地號及其上1347建號)及9 張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單,前揭不動產經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7380 號案件 拍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板信商業銀行尚有不足受償額新台 幣(下同)50萬2206元,有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7380 號分 配表附卷為憑,9 張保單經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 保單解約金13萬4117元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 數變價完畢。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 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 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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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