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051號
債 權 人 呂吳秀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高得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游玉葉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游玉葉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游高得、游高仁(均被繼承人游玉葉之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游玉葉之繼承人即債務人游高得、游高仁有無向被繼
承人游玉葉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請向該法院家事法庭查
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公函。
五、系爭「借款證書」所載借款參拾萬元係債務人游高得所借,
請表明債務人游高仁就該筆借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法
律上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