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7885號
TYDV,99,司促,27885,20101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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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885號
債 權 人 甲○○即被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呂景賢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
           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呂景賢之繼承人最新記事未省
           略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同意由聲
           請人甲○○繼承本件債權之證明文件;
           若無,請列明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
           補正聲請狀底之簽名或蓋章。
         三、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
           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四、利息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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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