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調字,90年度,85號
CCEV,90,潮簡調,85,200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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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調字第八五號
  聲 請 人 R○○
  代 理 人 許瑜容律師
        楊靖儀律師
        林慶雲律師
  相 對 人 M○○
        T○○
        賴秀琴
        甲○○○住屏東
        Q○○
        G○○
        L○○即賴靜茹
        天○○
        戌○○
        亥○○
        地○○
        張運郎
        庚○○
        辛○○
        U○○○住屏東
        戴張成妹住屏東
        張庭妹
        林壬郎
        午○○○住屏東
        林祖福
        林祖蔭
        林揆妹
        楊綢妹
        B○○○住屏東
        玄○○
        黃○○
        申○○
        楊秋蘭
        酉○○
        宙○○
        A○○
        巳○○
        未○○
        卯○○○住屏東
        辰○○
        宇○○
        C○○
        寅○○
        子○○
        丑○○
        癸○○
        己○○
        壬○○
        戊○○
        丙○○
        邱明媛
        丁○○
        K○○
        F○○
        賴金英
        賴紫妹
        乙○○○住屏東
        賴鍾生妹住屏東
        P○○
        O○○
        D○○
        E○○
        賴月梅
        I○○
        賴盛妹
        賴盛富
        賴玉清
        賴鳳鄉
        H○○
        S○○
        N○○
        賴盛富
        賴順妹
        賴存妹
        賴友妹
        J○○
        賴清妹
        賴丁妹
        賴兆香
        賴麗真
右原告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個月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J○○賴友妹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中二名被告J○○賴友妹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亦不合所請公示送達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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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