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622號
TYDM,99,訴,622,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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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原名鄭成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15615 號、第24333 號),因上列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
陳述,經詢問檢察官及上列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乃裁定改依簡
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桃簡字第117 號 、93年度桃簡字第34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 ,上述二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3年9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夥同僱用其販售情趣用品之乙○○ (更名前為鄭成平)為下列行為:
㈠、渠等明知於94年11月間所籌設,股東僅有甲○○1 人址設桃 園縣桃園市○○路1449號1 樓之「則達國際有限公司」(下 稱則達公司),主要目的在於販售公司發票予他人以牟利, 係屬虛設公司,對外並無以該公司名義營業之事實,竟共同 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公司法、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 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推由甲○○為該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設立公司之資本額新臺幣(下同)5 百萬元則由 乙○○籌款,再由甲○○於94年11月16日至華泰商業銀行存 入100 元開設戶名為則達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甲○○,帳號



為1383-5存款帳戶,並於同日存入5 百萬元,虛偽做則達公 司作為驗資之用,而後於次日(17日)待不知情之李順景會 計師完成則達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載明該公司 資本額500 萬元確實收足後,隨即於同年月18日將前開500 萬元存款轉出一空,並於94年11月24日,委由不知情之代辦 人員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登記,而以不實之資產 負債表、股東繳款明細表及前開帳戶存摺影本、查核報告書 等文件,虛偽向承辦人員表明公司應收之股款,業由股東繳 納收足,致承辦公務員誤以為則達公司股款已經收足,於94 年11月24日准予設立登記,並將前述不實事項登載於所職掌 之則達公司案卷內,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有關公司設立登 記及管理之正確性。
㈡、甲○○為則達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商業負責 人,亦係從事業務之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負 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而乙○○則係實際操控則 達公司之人。甲○○、乙○○明知則達公司屬虛設行號,公 司之營業場所,僅係販賣情趣用品,對外並無以該公司名義 經營公司所登記之營業項目,亦無開立統一發票予前來購買 情趣用品之消費者,甲○○、乙○○竟夥同某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自稱為邱建郎(讀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違反營業人銷售 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據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內容,據實 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以則達公司名義向稅捐機關領得統一 發票後,即自95年1 月間起至96年4 月24日止,在無實際交 易事實及銷售貨物之情況下,先自超益興有限公司、益源有 限公司、廣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金德利企業有限公司、富 畇有限公司、鴻興聚塑料實業有限公司龍傑事業有限公司議昌有限公司欣瑞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鈞輝有限公司 、凱亮紙業有限公司、智欽國際有限公司取得銷售額共計32 ,884 ,003 元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57張,充當則達公司之進 項憑證(其進項因則達公司本無實際營業行為,故無應納而 逃漏稅捐之結果) ,而後於附表一之期間,將則達公司之發 票交付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邱建郎(譯音)虛偽開 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銷項之統一發票共177 張,銷售金額合 計33,207 ,146 元,並分別以發票金額百分之7 、8 、9 不 等之價格售出,而後經由林志忠、林忠信蔣俊偉楊世國林志勝(均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鄭俊雄(已歿)及其他不詳之人交予如附表所示營業人 等納稅義務人,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稅額金額合計1,66 0,361 元,並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售稅額,而幫



助附表一編號1 至30、編號32至34、編號36之納稅義務人逃 漏營業稅合計1,591, 105元(起訴書誤載為1,587,655 元, 附表一編號31之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附表一編號35之志 訓實業有限公司稅籍狀況為虛設行號,故無應納而逃漏稅捐 之結果,附表一編號2 亞盟工程有限公司所取得發票號碼KU 00000000,銷售額63 ,000 元,稅額3,150 元之發票未申報 扣抵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稅捐,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甲○○、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99年10月11日本院準 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 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 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事實認定方面:
訊之被告甲○○、乙○○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訴 字卷第22頁背面、第34頁),並據證人即桃園縣桃園市○○ 路1449號1 樓房屋出租人何美枝、證人即附表一所列公司之 負責人詹俊修黃學章洪明珍蔣俊偉楊世國林忠信 、林志忠、吳志成、顏煙政許崑豪楊哲誠卓英良、韓 盛聲、鐘東明、張政雄、廖學錟蕭惠民、李玉蘭、賴陳紅 哖、陳明奎、陳志強、陳柳延詹朝成張晉瑋劉美霞謝淑玲等人證述明確,另有附表二所示之文書等件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甲○○、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甲○○、乙○○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法律適用方面:
㈠、按被告二人為犯罪事實欄㈠之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於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又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 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 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 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



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 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 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以下即比 較修正施行前後刑法暨相關法律之規定:
1、刑法第28條原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修正為:「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 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乃因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 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故修正為僅共同實行犯罪行 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顯然縮小, 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被告 二人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皆成立共同正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應依修正前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4 號判決意旨參照)。2、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 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 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 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 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就無身分之 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其以共犯論, 而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是無身分 之共犯,以修正後刑法較為有利(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1807號判決參照)。
3、第33條第5 款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 算之」,原規定係「1 元以上」,配合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規定,則修正前之最低罰金刑為新臺幣3 元,比較修正前 、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二人行為時法配合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對渠等為有利。
4、第51條第5 款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 年。」,修正後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是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刑時,如裁判確 定前犯數罪,其中1 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依刑法第2 條 第1 項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經比較結果,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行為人5、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故一行為而其 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即行為時之規定,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從一重以論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 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分 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



被告二人,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6、綜合上開比較結果以舊法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二人,就上開規 定均應一體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 會議參照)。
7、又關於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刑法第41條第1 項同時修正施 行,將「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提高為「得以 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而行為時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 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行為時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 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經比較修正前、 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 第1 項前段,應適用修正前規定,定其折算標準。8、另被告二人為犯罪事實欄㈠之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71條第5 款之法定刑由「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 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 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 被告二人。
㈣、按資產負債表乃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財務 報表。核被告甲○○、乙○○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係犯公 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 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 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二人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及 代辦人員為違反公司法之行為,為間接正犯;被告甲○○、 乙○○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 犯(被告乙○○雖不具公司負責人之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 第1 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 之登載不實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 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 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至被告二人所犯上開公司法第 9 條第1 項之罪,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 行為人提出不實之申請,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必要,與刑法第214 條之犯罪構成 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被告 二人所犯上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罪 ,應論以想像競合,從較重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處斷( 最高法院96年度第7 次刑事庭決議及96年度台上字第6356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渠等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及修 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二罪間,既均以完成公司 登記為目的,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 條牽連犯之規定,從重論以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處斷。㈤、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 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 條之 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係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與刑法上之 幫助犯具有絕對之從屬性者不同,然法文既曰幫助犯第41條 之罪,自應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833 號、87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甲○ ○、乙○○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 逃漏稅捐罪,渠等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與邱建郎之成 年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乙○ ○及邱建郎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二人先後多次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 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即 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一 罪,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 社會通念,應認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犯罪行為,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㈥、被告甲○○、乙○○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未繳足股 款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二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甲○○曾受前開事 實欄所載之徒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在卷供參,被告甲○○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爰各罪皆依刑 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為貪圖不 法利益,虛偽成立則達公司,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管 理公司登記之正確性,又夥同他人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販賣 以幫助其他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破壞稅捐機關租稅徵收之 正確性,危害財政稅捐秩序,然被告二人幫助其他納稅義務 人逃漏稅捐之金額非鉅,且經查獲後部分納稅義務人均已補



繳稅捐並繳納罰鍰,被告二人犯罪所生之損害尚非嚴重,又 被告二人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再衡以 渠等素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二人上開犯罪之時間 ,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按依卷內相關證件無法證明被告 甲○○、乙○○於96年4 月25日或之後仍有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之行為,自應為有利被告二人之認定)合於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又無不得減刑之 情形,爰均依該條例規定減其刑期至二分之一,並就減得之 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甲○○、乙○○所犯 上開二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併依有利被告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 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14 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方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附表一:則達國際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
│編號│則達國際有│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發票金額新│營業稅額│小計發票金額│
│ │限公司開立│ │ │臺幣(元) │新臺幣( │新臺幣(元)│
│ │不實發票所│ │ │ │元) │ │
│ │填載之公司│ │ │ │ │ │
│ │名稱 │ │ │ │ │ │
├──┼─────┼──────┼────┼─────┼────┼──────┤
│ 1 │普暉實業有│MU00000000 │95年6月 │1,895,000 │94,750 │7,365,000 │




│ │限公司 ├──────┤ ├─────┼────┤ │
│ │ │MU00000000 │ │1,802,000 │90,100 │ │
│ │ ├──────┤ ├─────┼────┤ │
│ │ │MU00000000 │ │1,765,000 │88,250, │ │
│ │ ├──────┤ ├─────┼────┤ │
│ │ │MU00000000 │ │1,903,000 │95,150, │ │
├──┼─────┼──────┼────┼─────┼────┼──────┤
│ 2 │亞盟工程有│KU00000000 │95年1月 │71,000 │3,550 │177,000 │
│ │限公司 ├──────┤ ├─────┼────┤ │
│ │ │KU00000000 │ │63,000 │未申報 │ │
│ │ ├──────┤ ├─────┼────┤ │
│ │ │KU00000000 │ │43,000 │2,150 │ │
├──┼─────┼──────┼────┼─────┼────┼──────┤
│ 3 │笛藤出版圖│NU00000000 │95年7月 │88,050 │4,403 │1,547,547 │
│ │書有限公司├──────┤ ├─────┼────┤ │
│ │ │NU00000000 │ │181,500 │9,075 │ │
│ │ ├──────┼────┼─────┼────┤ │
│ │ │NU00000000 │95年8月 │56,406 │2,820 │ │
│ │ ├──────┼────┼─────┼────┤ │
│ │ │SU00000000 │96年3月 │171,838 │8,592 │ │
│ │ ├──────┤ ├─────┼────┤ │
│ │ │SU00000000 │ │184,258 │9,213 │ │
│ │ ├──────┤ ├─────┼────┤ │
│ │ │SU00000000 │ │193,269 │9,663 │ │
│ │ ├──────┼────┼─────┼────┤ │
│ │ │SU00000000 │96年4月 │205,689 │10,284 │ │
│ │ ├──────┤ ├─────┼────┤ │
│ │ │SU00000000 │ │159,749 │7,987 │ │
│ │ ├──────┤ ├─────┼────┤ │
│ │ │SU00000000 │ │148,902 │7,445 │ │
│ │ ├──────┤ ├─────┼────┤ │
│ │ │SU00000000 │ │157,886 │7,894 │ │
├──┼─────┼──────┼────┼─────┼────┼──────┤
│ 4 │聖欣彩色印│SU00000000 │96年3月 │33,680 │1,684 │67,858 │
│ │刷股份有限├──────┼────┼─────┼────┤ │
│ │公司 │SU00000000 │96年4月 │34,178 │1,709 │ │
│ │ │ │(起訴書│ │ │ │
│ │ │ │誤載為96│ │ │ │
│ │ │ │年3 月)│ │ │ │
├──┼─────┼──────┼────┼─────┼────┼──────┤




│ 5 │緯臣企業股│PU00000000 │95年9月 │76,866 │3,843 │454,436 │
│ │份有限公司├──────┼────┼─────┼────┤ │
│ │ │PU00000000 │95年10月│77,595 │3,880 │ │
│ │ ├──────┼────┼─────┼────┤ │
│ │ │QU00000000 │95年11月│138,280 │6,914 │ │
│ │ ├──────┼────┼─────┼────┤ │
│ │ │QU00000000 │95年12月│63,270 │3,164 │ │
│ │ ├──────┼────┼─────┼────┤ │
│ │ │RU00000000 │96年1月 │98,425 │4,921 │ │
├──┼─────┼──────┼────┼─────┼────┼──────┤
│ 6 │旭豐印刷有│QU00000000 │95年12月│184,966 │9,248 │500,012 │
│ │限公司 ├──────┤ ├─────┼────┤ │
│ │ │QU00000000 │ │169,738 │8,487 │ │
│ │ ├──────┤ ├─────┼────┤ │
│ │ │QU00000000 │ │145,308 │7,265 │ │
├──┼─────┼──────┼────┼─────┼────┼──────┤
│ 7 │光隆印刷廠│QU00000000 │95年11月│330,030 │16,502 │1,601,270 │
│ │股份有限公├──────┤ ├─────┼────┤ │
│ │司 │QU00000000 │ │241,475 │12,074 │ │
│ │ ├──────┤ ├─────┼────┤ │
│ │ │QU00000000 │ │429,357 │21,468 │ │
│ │ ├──────┼────┼─────┼────┤ │
│ │ │QU00000000 │95年12月│280,784 │14,039 │ │
│ │ ├──────┤ ├─────┼────┤ │
│ │ │QU00000000 │ │319,624 │15,981 │ │
├──┼─────┼──────┼────┼─────┼────┼──────┤
│ 8 │菁登企業有│LU00000000 │95年3月 │299,600 │14,980 │299,600 │
│ │限公司 │ │ │ │ │ │
├──┼─────┼──────┼────┼─────┼────┼──────┤
│ 9 │勝群紙業有│MU00000000 │95年6月 │173,000 │8,650 │3,058,106 │
│ │限公司 ├──────┤ ├─────┼────┤ │
│ │ │MU00000000 │ │106,400 │5,320 │ │
│ │ ├──────┤ ├─────┼────┤ │
│ │ │MU00000000 │ │260,700 │13,035 │ │
│ │ ├──────┤ ├─────┼────┤ │
│ │ │MU00000000 │ │170,040 │8,502 │ │
│ │ ├──────┤ ├─────┼────┤ │
│ │ │MU00000000 │ │216,216 │10,811 │ │
│ │ ├──────┤ ├─────┼────┤ │
│ │ │MU00000000 │ │83,810 │4,191 │ │




│ │ ├──────┤ ├─────┼────┤ │
│ │ │MU00000000 │ │35,938 │1,797 │ │
│ │ ├──────┼────┼─────┼────┤ │
│ │ │NU00000000 │95年7月 │18,8352 │9,418 │ │
│ │ ├──────┤ ├─────┼────┤ │
│ │ │NU00000000 │ │288,425 │14,421 │ │
│ │ ├──────┤ ├─────┼────┤ │
│ │ │NU00000000 │ │232,848 │11,642 │ │
│ │ ├──────┤ ├─────┼────┤ │
│ │ │NU00000000 │ │32,978 │1,649 │ │
│ │ ├──────┤ ├─────┼────┤ │
│ │ │NU00000000 │ │70,805 │3,540 │ │
│ │ ├──────┤ ├─────┼────┤ │
│ │ │NU00000000 │ │189,550 │9,478 │ │
│ │ ├──────┼────┼─────┼────┤ │
│ │ │NU00000000 │95年8月 │137,080 │6,854 │ │
│ │ ├──────┤ ├─────┼────┤ │
│ │ │NU00000000 │ │197,960 │9,898 │ │
│ │ ├──────┤ ├─────┼────┤ │
│ │ │NU00000000 │ │222,360 │11,118 │ │
│ │ ├──────┤ ├─────┼────┤ │
│ │ │NU00000000 │ │147,980 │7,399 │ │
│ │ ├──────┤ ├─────┼────┤ │
│ │ │NU00000000 │ │218,064 │10,903 │ │
│ │ ├──────┤ ├─────┼────┤ │
│ │ │NU00000000 │ │85,600 │4,280 │ │
├──┼─────┼──────┼────┼─────┼────┼──────┤
│ 10 │福而美企業│MU00000000 │95年6月 │81,549 │4,077 │81,549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1 │永功隆印製│SU00000000 │96年3月 │231,158 │11,558 │950,241 │
│ │有限公司 ├──────┤ ├─────┼────┤ │
│ │(起訴書誤│SU00000000 │ │246,233 │12,312 │ │
│ │載為永功隆├──────┼────┼─────┼────┤ │
│ │印刷有限公│SU00000000 │96年4月 │212,203 │10,610 │ │
│ │司) ├──────┤ ├─────┼────┤ │
│ │ │SU00000000 │ │260,647 │13,032 │ │
├──┼─────┼──────┼────┼─────┼────┼──────┤
│ 12 │百界廣告有│SU00000000 │96年3月 │22,500 │1,125 │22,500 │
│ │限公司 │ │ │ │ │ │




├──┼─────┼──────┼────┼─────┼────┼──────┤
│ 13 │藍晶廣告設│PU00000000 │95年9月 │14,274 │714 │1,207,925 │
│ │計有限公司├──────┼────┼─────┼────┤ │
│ │ │RU00000000 │96年1月 │75,330 │3,767 │ │
│ │ ├──────┼────┼─────┼────┤ │
│ │ │RU00000000 │96年2月 │75,636 │3,782 │ │
│ │ ├──────┼────┼─────┼────┤ │
│ │ │SU00000000 │96年3月 │264,960 │13,248 │ │
│ │ ├──────┤ ├─────┼────┤ │
│ │ │SU00000000 │ │83,700 │4,185 │ │
│ │ ├──────┤ ├─────┼────┤ │
│ │ │SU00000000 │ │350,625 │17,531 │ │
│ │ ├──────┤ ├─────┼────┤ │
│ │ │SU00000000 │ │343,400 │17,170 │ │
├──┼─────┼──────┼────┼─────┼────┼──────┤
│ 14 │龍品印刷有│SU00000000 │95年3月 │193,007 │9,650 │900,395 │
│ │限公司 ├──────┤ ├─────┼────┤ │
│ │ │SU00000000 │ │183,278 │9,164 │ │
│ │ ├──────┼────┼─────┼────┤ │
│ │ │SU00000000 │95年4月 │171,092 │8,555 │ │
│ │ ├──────┤ ├─────┼────┤ │
│ │ │SU00000000 │ │196,319 │9,816 │ │
│ │ ├──────┤ ├─────┼────┤ │
│ │ │SU00000000 │ │156,699 │7,835 │ │
├──┼─────┼──────┼────┼─────┼────┼──────┤
│ 15 │和翊企業有│MU00000000 │95年5月 │263,810 │13,191 │540,639 │
│ │限公司 ├──────┤ ├─────┼────┤ │
│ │ │MU00000000 │ │276,829 │13,841 │ │
├──┼─────┼──────┼────┼─────┼────┼──────┤
│ 16 │晨捷文化事│PU00000000 │95年9月 │40,867 │2,043 │951,427 │
│ │業股份有限├──────┤ ├─────┼────┤ │
│ │公司 │PU00000000 │ │99,140 │4,957 │ │
│ │ ├──────┼────┼─────┼────┤ │
│ │ │PU00000000 │95年10月│97,625 │4,881 │ │
│ │ ├──────┼────┼─────┼────┤ │
│ │ │QU00000000 │95年11月│69,042 │3,452 │ │
│ │ ├──────┤ ├─────┼────┤ │
│ │ │QU00000000 │ │55,594 │2,780 │ │
│ │ ├──────┤ ├─────┼────┤ │
│ │ │QU00000000 │ │47,894 │2,395 │ │




│ │ ├──────┤ ├─────┼────┤ │
│ │ │QU00000000 │ │60,420 │3,021 │ │
│ │ ├──────┤ ├─────┼────┤ │
│ │ │QU00000000 │ │27,380 │1,369 │ │
│ │ ├──────┼────┼─────┼────┤ │
│ │ │QU00000000 │95年12月│21,460 │1,073 │ │
│ │ ├──────┼────┼─────┼────┤ │
│ │ │RU00000000 │96年1月 │109,760 │5,488 │ │
│ │ ├──────┤ ├─────┼────┤ │
│ │ │RU00000000 │ │37,625 │1,881 │ │
│ │ ├──────┼────┼─────┼────┤ │
│ │ │RU00000000 │96年2月 │31,020 │1,551 │ │
│ │ ├──────┤ ├─────┼────┤ │
│ │ │RU00000000 │ │68,928 │3,446 │ │
│ │ ├──────┼────┼─────┼────┤ │
│ │ │SU00000000 │96年3月 │27,320 │1,366 │ │
│ │ ├──────┤ ├─────┼────┤ │
│ │ │SU00000000 │ │61,570 │3,079 │ │
│ │ ├──────┤ ├─────┼────┤ │
│ │ │SU00000000 │ │1,292 │65 │ │
│ │ ├──────┼────┼─────┼────┤ │
│ │ │SU00000000 │96年4月 │33,850 │1,693 │ │
│ │ ├──────┤ ├─────┼────┤ │
│ │ │SU00000000 │ │60,640 │3,032 │ │
├──┼─────┼──────┼────┼─────┼────┼──────┤
│ 17 │洪英國際開│KU00000000 │95年1月 │263,000 │13,150 │676,500 │
│ │發事業有限├──────┤ ├─────┼────┤ │
│ │公司 │KU00000000 │ │175,500 │8,775 │ │
│ │ ├──────┤ ├─────┼────┤ │
│ │ │KU00000000 │ │238,000 │11,900 │ │
├──┼─────┼──────┼────┼─────┼────┼──────┤
│ 18 │易丞順股份│SU00000000 │96年3月 │1,960 │98 │1,96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9 │舜安印刷有│RU00000000 │96年1月 │133,325 │6,666 │133,325 │
│ │限公司 │ │ │ │ │ │
├──┼─────┼──────┼────┼─────┼────┼──────┤
│ 20 │耀普實業有│SU00000000 │96年4月 │15,000 │750 │15,000 │
│ │限公司 │ │ │ │ │ │
├──┼─────┼──────┼────┼─────┼────┼──────┤




│ 21 │拓堡科技有│MU00000000 │95年5月 │470,000 │23,500 │470,000 │
│ │限公司 │ │ │ │ │ │
├──┼─────┼──────┼────┼─────┼────┼──────┤
│ 22 │群隆工業有│RU00000000 │96年1月 │56,700 │2,835 │56,700 │
│ │限公司 │ │ │ │ │ │
├──┼─────┼──────┼────┼─────┼────┼──────┤
│ 23 │三品彩色印│MU00000000 │95年6月 │100,938 │5,047 │716,452 │
│ │刷有限公司├──────┤ ├─────┼────┤ │
│ │ │MU00000000 │ │120,963 │6,048 │ │
│ │ ├──────┼────┼─────┼────┤ │
│ │ │PU00000000 │95年9月 │84,120 │4,206 │ │
│ │ ├──────┤ ├─────┼────┤ │
│ │ │PU00000000 │ │84,536 │4,227 │ │
│ │ ├──────┼────┼─────┼────┤ │
│ │ │PU00000000 │95年10月│156,775 │7,839 │ │
│ │ ├──────┤ ├─────┼────┤ │
│ │ │PU00000000 │ │169,120 │8456 │ │
├──┼─────┼──────┼────┼─────┼────┼──────┤
│ 24 │豪德裝訂企│SU00000000 │96年4月 │73,692 │3,685 │152,766 │
│ │業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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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興聚塑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瑞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德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傑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欽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則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議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