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4200號
TYDM,99,聲,4200,201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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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 15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嗣於99年10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9日以法矯司字第09 90907409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2月14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縮短刑期後 終結日期為99年12月2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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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