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13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 .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99年度訴緝字第4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 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我是不小心碰到被害人,希望能夠交保 ,以便與被害人談和解等語。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 ○○○ ○○○○ 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 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而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 民國99年6 月30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9 月30日裁定延長 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 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 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 之必要;並衡酌被告生活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 以新臺幣(下同)2 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2 萬 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