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3843號
TYDM,99,聲,3843,201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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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由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10月確定,於民國98 年5 月6 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嗣經法務部於99年9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分別:(一)以96年審訴字第632 號判處有期徒刑 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二)以97年審訴 字第1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3 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桃簡字第3279號 判決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數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聲字 第18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 年2 月確定。另又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審訴字第1188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0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 年,受刑人於97 年4 月4 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9 月28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17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臺 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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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