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7年3 月6 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於99年9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9 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090 7217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