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9年度,84號
TYDM,99,易緝,84,2010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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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緝字第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593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 ○○○ ○○○○與乙○○之妻即張美蘭基 於概括犯意,自民國87年2 月17日起,在桃園縣平鎮市○○ ○段1378巷5 弄1 號租屋處及中壢市不知名之賓館通姦多次 ,嗣於同年4 月27日14時10分許,經乙○○報警在上址當場 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239 條後段相姦罪嫌等語。二、按時效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5年7月1日 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規定係關於新舊 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 故於95年7月1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 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 舊從輕」之比較(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消滅時效 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80條原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 內不行使而消滅:㈠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20年。㈡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㈢1年以上 3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年。㈣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年。 ㈤拘役或罰金者,1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而修正後刑法第80條則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 訴而消滅:㈠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者,30年。㈡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 徒刑之罪者,20年。㈢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 刑之罪者,10年。㈣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 或罰金之罪者,5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 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茲本案被 告涉犯之刑法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 徒刑,是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5 年,修正後之刑法第80條則將追訴權時效期間提高為10年,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



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又 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 ,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 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 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各款 所定期間4分之1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3 條定有明文。再按,已實施偵查及經提起訴訟,且在審判進 行中,均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所謂實施偵查者,係指檢察 署收受警局移送書或告訴、告發之日起為檢察官發動偵查權 之時而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釋字第123號解 釋意旨參照、最高法院82年9月21日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意旨)。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涉犯行為時之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 嫌,其最高法定刑為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權時效期間 ,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5年,且其行為時 間係自87年2月17日迄至同年4月27日止。嗣本案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4月29日開始偵查後,在同年5 月29日提起公訴,於同年6月17日繫屬本院,後因被告逃匿 ,經本院於87年7月27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 迄今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案戳、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5939號起訴書、本院87年桃院華 刑勤緝字第608號通緝書、本院收案戳等件在卷可稽。是以 ,本案追訴權之時效應自87年4月27日起算5年,並加計因通 緝而停止之1年3月,另因開始實施偵查之日即87年4月27日 起至本院發佈通緝之前1日即87年7月26日止之3月2日期間, 除87年5月29日起訴之翌日(30日)起至同年6月16日即係屬 本院之前1日止此17日期間因未進行任何偵、審作為,時效 自應進行而須扣除外,餘2月又17日期間既在偵查或審理中 ,追訴權並無不行使之問題,時效自應停止進行,故應加計 。綜上,本案追訴權時效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87 年4月 27日起算,分別加計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5年、因通緝而停 止期間即1年3月、前揭不生時效進行之期間即2月又6日後, 其追訴權時效應於93年10日14日即告完成。被告被訴相姦罪 嫌之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惟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其所犯上開 罪嫌之追訴權既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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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