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緝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35
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因經濟困難,亟需現金周轉,乃與戊 ○○接洽貸款事宜,戊○○則介紹丁○○協助辦理,丁○○ 即唆使其找尋同有犯意聯絡之甲○○友人丙○○(另經法院 判決有罪確定)出名提供身分證件等資料,以「假購車真貸 款」之方式辦理車貸。戊○○、丁○○、梁智添、邱建樺、 丙○○與甲○○即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先由邱建樺向不知情之富邦車行購得發生嚴重事故、已無法 駕駛之車牌號碼DB-7946 號自用小客車1 部,旋於民國91年 2 月4 日與丁○○簽訂1 份名為購車價格,實為代辦過戶酬 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定金5,000 元之汽車買賣合約書 (未書寫付清價款、交付車輛等日期,契約末之日期嗣經變 更為91年3 月4 日)。丁○○再於91年2 月5 日與明知該車 為事故車且無購車真意之丙○○,虛偽簽訂另1 份上開車輛 之買賣契約書,並虛偽填寫購車價格為40萬元,再由邱建樺 利用不知情之代辦商依上開不實之汽車買賣事項,填寫汽車 過戶登記書,送件至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辦理過戶,致 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承辦人員誤將該車輛過戶登記為丙 ○○名義,而核發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1 份,足以生 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其等再推由 丁○○、丙○○持該虛偽之買賣契約書及監理機關核發登載 不實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等資料,據以向裕融公司 搭配之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安保險公司)詐 領汽車貸款而行使,先於91年2 月19日,由丙○○於貸款暨 動產抵押契約書之立契約書人欄內簽名、蓋章,而與新安保 險公司簽訂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並由丁○○、戊○○共 同在桃園縣內壢文化路上某處車內,與丙○○為虛偽不實之 對保,再由其等交由梁智添在對保人欄內簽名,將之交予新 安保險公司,繼由丙○○於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 申請書債務人欄內簽名、蓋章後,再由其等委由不知情之新 安保險公司持上開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 梁智添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及監理機關
核發登載不實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等資料,向新竹 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申請動產抵押設定登記而行使之,致新 安保險公司陷於錯誤,於91年3 月14日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 理站為動產抵押設定登記後,隨即准予撥貸丙○○28萬元( 丙○○得款後,再將其中14萬元轉交丁○○供支付車款), 嗣新安保險公司又將其對於丙○○之債權及動產抵押權轉讓 予裕融公司,足以生損害於新安保險公司、裕融公司對於汽 車擔保放款風險評估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4 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及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而案件 是否已經起訴,則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 件繫屬於同一法院時,其繫屬在後者,且已經提起公訴之同 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應依法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173 號判例參照),以符一事 不再理之原則。
三、經查:被告同一犯罪事實,涉犯詐欺取財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2月16日以93年度偵字第18 958 號起訴,並於94年1 月25日繫屬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0 6 號審理(其後被告甲○○經本院發佈通緝,嗣通緝到案後 本院改分99年度易緝字第61號審理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署乙○清為93偵字第18958 號函及起 訴書各1 份在卷可稽(下稱系爭前案)。斟之本案犯罪事實 與系爭前案,其犯罪時間、地點、對象、侵害之法益及犯罪 過程均相同,顯為同一案件,且本案係於96年2 月1 日始繫 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日期章在卷可憑(見96年度易字第20 4 號卷一第1 頁),則本件既屬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 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為審判,而應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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