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1年度,220號
TYEV,91,桃補,220,2002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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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二二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安邦
右原告與被告乙○○即凱莉安服飾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一萬四千五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
一百四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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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