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二二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安邦
右原告與被告乙○○即凱莉安服飾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一萬四千五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
一百四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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