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139號
TYDM,98,附民,139,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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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律師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664 號竊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補充起訴理由狀所 載。
二、被告答辯如附件民事答辯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乙○○被訴98年度易字第664 號竊佔等案件,業經 本院於99年10月29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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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