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7號
反 訴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
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陸佰伍拾壹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陸萬伍仟伍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