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錦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陸仟陸佰陸
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