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797號
SCDV,99,補,797,2010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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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林孟君即光廷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
壹拾柒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
叁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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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