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林孟君即光廷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
壹拾柒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
叁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