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林孟君即光廷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林孟君即光廷土木包工業與被告乙○○、被告甲○○請
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段○○段第953建號(門牌號碼:新竹市
○○街18號1樓)房屋課稅現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