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9年度,101號
SCDV,99,審重訴,101,201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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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華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告 國際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7年9月5日訂立房屋租賃契約 書(下稱系爭租賃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坐落竹北 市○○段106、111地號土地之建物即門牌號碼新竹縣竹北市 ○○街921號房屋全部,租期至99年8月31日止;詎被告於租 約屆滿後,拒絕返還租賃標的物,爰依系爭租賃契約請求被 告將上開租賃標的物返還原告,並自99年9月1日起至返還租 賃標的物止,按日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8,652元(損害 金30,870元、違約金27,883元)等語。惟依兩造所簽訂之系 爭租賃契約第8條,業已合意約定因該契約發生爭執時,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陳前揭系 爭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本件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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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益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