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9年度,280號
SCDV,99,審訴,280,2010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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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28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丁○○
被   告 戊○○
兼法定代理 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於民國96年10月23日駕駛車號 RL3-427號機車,後載被害人林鈺閔,行經新竹縣竹東鎮○ ○路與朝陽路口,因駕駛不慎撞及路邊圍牆,致被害人林鈺 閔飛出,遭訴外人魏元耀駕駛之車號W7-8135號汽車輾斃, 被告戊○○對被害人林鈺閔之死亡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 車號RL3-427號機車並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車號 W7-8135號汽車則向訴外人富邦產物保險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富邦產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故被害人之 遺屬即其母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訴外人富邦產險 公司請求理賠,且受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另訴外人 富邦產險公司復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 第2項規定,向原告請求分擔上開補償金額75萬元,原告並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給付訴外人富邦產險公司75萬元,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原告已取得代位權 ,而被告戊○○(83年2月10日生)於上開系爭事故時未滿 20歲,被告己○○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規定, 被告己○○應與被告戊○○就系爭事故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戊○○於96年10月23日駕駛未投保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之車號RL3-427號機車,後載被害人林鈺閔,因 駕駛不慎,撞擊路邊圍牆,致被害人林鈺閔飛出,遭訴外 人魏元耀所駕駛之車號W7-8135號汽車輾斃,原告業已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給付補償金額75萬元等上開事實,業 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 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理算簽結作業、理算簽結明細(賠付內容)各乙份 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是被告戊○○因 駕駛不慎,撞擊路邊圍牆,致被害人林鈺閔飛出,遭訴外 人魏元耀所駕駛之汽車輾斃,被告戊○○就本件車禍之發 生自有過失,且與被害人林鈺閔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告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而被告戊○○於上開系 爭事故時,係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己○○為 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被告戊○○己○○就系爭事故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屬 有據。
(二)按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 險汽車,部分為第40條第1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 請求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保險 給付或補償;前項保險人間或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 按其應給付或補償之事故汽車數量比例,負分擔之責;特 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 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 金額為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第2 項、第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己○○與被 告戊○○應就系爭車禍事故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已如上述,而被害人林鈺閔死亡後,其母親已自訴外人 富邦產險公司獲有賠償計150萬元,並由訴外人富邦產險 公司向原告請求分擔50%之賠償金即75萬元,則原告依前 開規定,代位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75萬元,自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 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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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