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432號
SCDV,99,司聲,432,201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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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業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 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 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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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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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02,552 元│由聲請人預繳 │
├──────┼───────┼───────────┤
│合 計│ 102,552元│由相對人負擔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02,5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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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