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1年度,63號
TYEV,91,桃簡,63,200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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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六三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參拾壹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四元。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駕駛Z九─七九一一號自小客車,行經 桃園縣桃園市○○路與龍壽街口,因行駛疏失、煞車不及,而失控撞擊當時停放 於龍壽街上,由伊所承保,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號RD─八九九號自 用大貨車車,致上開車輛受有損害,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有過失,致伊承保車 輛受損,經送請修復計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四元( 工資費用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元,零件費用九萬七千九百零四元),原告已依保險 契約給付被保險人,爰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 金額。
乙、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險出險理賠申請書、統一發票各一紙、估價單 二紙及車損照片十七張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八十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三、按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 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又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失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保險人因保 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 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 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此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失 控撞擊停放於路旁原告承保之車輛,應負過失責任,原告自得代位請求被告賠償 該修復費用,惟應扣除折舊。次查,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RD─八九九號自用 大貨車經送廠修理,共計支出修理費十一萬二千一百五十四元,其中工資費用為 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元,零件費用為九萬七千九百零四元,工資費用為六萬八千五



百八十四元,而該車係於八十七年六月出廠,至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遭被告肇事 侵害受損止,已使用一年十一月(未滿一月以一月計),該車之修理,既以新零 件更換被撞毀之舊零件,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按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第二類第三項規定,自用大貨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為千分之三六九,又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 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十分之九。上開車輛更換零件部分之折舊額應為五萬七千 零二十三元(36127+20896=57023),扣除折舊額後,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修理 費為四萬零八百八十一元(詳細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與工資一萬四千二百五 十元,合計原告就關於其所有車輛所受之損害,得請求之金額為五萬五千一百三 十一元。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五萬五千一百三十一元之部分 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姜國駒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附表 (單位: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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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數│ 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餘 額 │
│ │ (金額 計算方式) │(金額 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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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0000 00000Ⅹ0.369=36127 │00000 00000-00000=61777│
├──┼──────────────────┼──────────────┤
│二 │00000 00000Ⅹ0.369Ⅹ11/12=20896│00000 00000-00000=4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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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