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8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劉芮菄即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劉芮菄即乙○○」。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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