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140號
SCDV,99,司拍,140,2010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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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名佳育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84年8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 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日期自84年8月5日起至89年8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4年8月 10日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0元,約定89年8月10日清償, 詎料屆期後,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又查,相對人名佳育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2年 11月24日府建商字第09216338600號函被廢止其公司登記, 茲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為此以相對人董事為法 定代理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 件、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相對人 名佳育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設立登記後,自行停止營業6 個月以上,經台北市政府於92年11月24日府建商字第 09216338600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此有相對人名佳育樂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26條 之1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相對人公司即應行清算,並依公 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清算人為公司之代表人,惟查,相 對人公司並未進行清算,依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以董事為 清算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7月13 日新院燉民政99司拍140字第1510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99 年7月23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丙○○及99年9月22日 公示送達予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 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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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佳育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