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587號
SCDV,99,司促,8587,2010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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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587號
債 權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請 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2、3款、第 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其所聲請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16895元,惟請求之事項卻為16962元,又聲請人自 稱係甲○○之代理人,卻未於聲請狀上記載當事人甲○○之 地址,復未提出委任狀,再觀之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 約書,承租人為乙○仁、連帶保證人為廖孟宣,均非聲請人 所稱之「乙○」,故聲請人亦無法釋明債權存在,經本院於 民國99年9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3日內補正請求金額、聲 請人甲○○之地址及代理人丙○之委任狀,該補正裁定並於 99年9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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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