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乙○○○○○○ ○.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宋耀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林秀怡律師
被 告 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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