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99年度,12號
SCDM,99,竹簡,12,201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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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94號、第2014號、第2332號、第30
97號、第329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偵字第3832號、第4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幫助犯共同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戊○○明知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係攸關個人信用之 專用物品,一般人無庸向他人收購或借貸使用,且國內社會 常見之犯罪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以掩飾其 等犯罪之不法所得,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而提供自己之金 融帳戶存摺及連同密碼之提款卡予陌生人士使用,更常與財 產犯罪密切相關,將被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其等犯罪及掩 飾其等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目的,竟仍容任所提供 之帳戶將被犯罪集團用以犯罪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 實施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12 月3 日中午某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上之便利超商內 ,將其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下稱合庫 科學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竹北分行(下稱台新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下稱第一竹北分行)帳號00 000000000 號帳戶、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下稱遠 東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以1本帳戶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代價,出租予 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劉振龍」之成年男子,以「宅 急便」之快遞方式,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資料寄送 至臺中縣大里市○○路455之9號予該名自稱「劉振龍」之成 年男子,並使用MSN 網路告知其密碼。嗣該名自稱「劉振龍 」之成年男子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戊○○所寄送之金 融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 財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法,使乙○○ 等人陷於錯誤及致辛○○心生畏懼,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戊○○上開帳戶內。嗣乙○○等人 知悉受騙,經報警究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丁 秭華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辛○○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臺南縣 警察局麻豆分局分別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癸 ○○訴由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審理 。
三、證據:
(一)被告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1494 號偵查卷第5 至7、28至30頁、99年度偵字第2014號偵查卷第7至11頁、 99 年度偵字第2332號偵查卷第5至12頁,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579號偵查卷,下稱桃園地檢,第 2至3、18、19頁)。
(二)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指訴(見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 2014號偵查卷第12、13頁)。
(三)被害人丁秭華於警詢時之指訴(見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 2014號偵查卷第14至16頁)。
(四)被害人己○○於警詢時之指訴(見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 2014號偵查卷第34、35頁)。
(五)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見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 2014號偵查卷第32、33頁,99年度偵字第1494號偵查卷第 14、15頁)。
(六)被害人丙○○於警詢時之指訴(見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 2014號偵查卷第30、31頁)。
(七)被害人壬○○於警詢、偵查時之指訴(見新竹地檢99年度 偵字第2014號偵查卷第28、29頁)。
(八)被害人辛○○於警詢、偵查時之指訴(見新竹地檢99年度 偵字第2014號偵查卷第21至24頁)。
(九)被害人庚○○於警詢、偵查時之指訴(見新竹地檢99年度 偵字第2014號偵查卷第36至38頁)。
(十)被害人癸○○於警詢、偵查時之指訴(見新竹地檢99年度 偵字第2014號偵查卷第17至20頁)。
(十一)被害人丁○○於警詢、偵查時之指訴(見新竹地檢99年 度偵字第2014號偵查卷第25至27頁)。(十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9年4月29日台新作文字第9906567號 函暨所附被告戊○○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等資料;遠東商業銀行98年12月25 日(98)遠銀詢字第0001601 號函暨所附被告戊○○



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往來明細等 資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98年12月15 日合金竹科字第0980004868號函暨所附被告戊○○所有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等資 料;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98年12月22日(98)一竹北 字第327號函、98年12月28日(98)一竹北字第331號函 暨分別所附被告戊○○所有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等資料各1 份(見新竹地檢99年度 偵字第2014號偵查卷第96至101頁、99 年度偵字第2332 號偵查卷第46至55頁,99年度偵字第1494號偵查卷第18 至23頁、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 卷,第37至44頁,桃園地檢99年度偵字第4579號偵查卷 第10至14頁)。
(十三)被害人乙○○所提供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影本1 紙、被害人丁秭華所提供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己○○所提供之匯豐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甲○○所提供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丙○○ 所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 壬○○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本1 紙、被害人辛○○所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庚○○所提供之台新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丁○○所提 供之合作金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新竹 地檢99年度偵字第2014號偵查卷第44、46、85、80、74 、68、58、88、60頁)。
(十四)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縣警察 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④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 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⑥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⑧臺北縣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⑨臺南縣警察 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⑩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見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2014號偵查卷第40至43、 47至51、81至84、86、87、77至79、75、76、64至67頁 ,新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2332號偵查卷第91至95頁,新 竹地檢99年度偵字第2014號偵查卷第89、91、90、92、 52、53、56、54、61至63頁)。
(十五)綜上,被告戊○○本件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按上開該名自稱「劉振龍」之成年男子與其所屬詐騙集團 成員,於取得上開被告戊○○所有金融相關之帳戶資料後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先以佯稱援交之詐騙方式,使如附表所示編號7 之被害人 辛○○陷於錯誤,復以電話恐嚇取財方式,使被害人辛○ ○心生畏懼,另指示其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方式,因而致如 附表編號7 所示被害人辛○○匯款9,811 元至被告戊○○ 所有上開遠東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 另以附表1 至6 、8 至10所示之詐騙方式,先後引誘被害 人乙○○等共9 人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至上開被告戊○○所有之上開帳戶內,是核「劉振龍 」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成年人本件所為,均分別係犯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 取財罪。
2、本件該名自稱「劉振龍」之成年男子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等成年人,就上開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犯行,均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復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 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 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



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茲衡諸常情 ,今日一般人至金融機關開設帳戶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 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之正當用途,自以使 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 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 變更存戶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領走一 空,反致使用帳戶人蒙受損失,故苟非意圖以他人之帳戶 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自無花費金錢或以其他 方法向無相當信賴關係之陌生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且近 年來不法份子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 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 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 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 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 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則被告戊○○ 係一成年且具社會歷練之人,自難諉稱不知,從而被告戊 ○○對於交付相關帳戶資料,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 及恐嚇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 。是以,被告戊○○猶提供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予該「劉振 龍」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當堪認被告戊○○亦有容任或 允許將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匯 款指定帳戶使用,準此,被告戊○○顯有幫助詐欺取財及 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應堪認定。
4、再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 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戊○○提 供本件金融帳戶予「劉振龍」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 ,要屬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 戊○○應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應以恐嚇取財及詐欺取財之幫助犯論, 故核其所為,係犯幫助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應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5、被告戊○○以1次交付4件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之行 為,幫助「劉振龍」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對被害人辛 ○○為恐嚇取財既遂行為、對被害人乙○○等共9人為詐 欺取財既遂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恐嚇取財罪、幫助詐欺取 財罪2罪,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恐 嚇取財罪。
6、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832號、99年度



偵字第4446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件(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94號、第2014號、第2332號、第 3097號、第329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具有同 一案件之關係,本院併予審酌如上,附此敘明。 7、本件被告戊○○將上開帳戶提供予不法集團成員,由不法 集團成員以電話恐嚇取財方式,使如附表編號7 所示被害 人辛○○心生畏懼,依其指示匯款至9,811 元至被告戊○ ○所有上開遠東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 ,係犯幫助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起訴意 旨認被告張家惟係犯幫助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容有未洽。惟此部分應適用之法條,另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99年度偵字第1494號補充理由 書予以更正,本院自無庸為起訴法條之變更,併此敘明。(二)量刑:爰審酌被告戊○○無任何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足徵其素行良善,然其 得以知悉所提供之相關金融帳戶將遭人供做詐欺取財之工 具,竟任將其所有之相關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予不法份子使 用,非惟幫助詐騙者遂行詐財目的,同時使詐財者得以隱 匿其真實身分,降低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之猖獗,破 壞社會秩序甚鉅,然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且事後與 被害人乙○○、丁秭華、甲○○、庚○○、丁○○、辛○ ○達成和解,被害人丙○○等亦表示不願向被告戊○○求 償等一切情狀(詳後述),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緩刑:末查被告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等情,已如上述,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經此偵查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且事後已分別與被害人乙○○、被害人丁秭華之法定代 理人丁睿清、甲○○之法定代理人何錦程及林素蘭、被害 人庚○○、被害人丁○○、被害人辛○○於99年6月24 日 成立調解,被告戊○○願給付9萬0,000元予被害人乙○○ ,自100年1月5日起至同年9月5日止,於每月按月給付1萬 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戊○○願給 付1萬5,000元予被害人甲○○,自99年9月5日起至同年11 月5日止,於每月5日按月給付5,000 元。如一期不按時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戊○○願給付2萬0,000元予被害 人丁○○,自99年8月5日起至同年11月5日止,於每月5日 按月給付5,000 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被告戊○○願給付9,500元予被害人辛○○,於99年12月5 日前一次給付9,500 元予被害人辛○○,此有本院99年度



竹調字第137號、第139號、第140號、第141號、第142 號 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29、32、33、2 4、25 頁);另被害人丁秭華、庚○○同意就本件案件不 向被告戊○○請求賠償,此有本院99年度竹調字第138 號 、第140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31、 34、35頁),另被害人癸○○、壬○○表示不向被告戊○ ○求償,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害人丙○○、許惠文分別因 路途遙遠及工作忙碌不方便出庭,亦表示不提出附帶民事 賠償之請求等情,此有本院99年6月10日、6月15日、7月5 日、7月7日電話紀錄表4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21 、26、27頁),堪認被告戊○○深具悔意,且有上揭調解 條件需遵期屢行,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 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74 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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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方式及匯款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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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乙○○│乙○○於98年12月5日上午12時40 分許,│臺灣新竹│
│ │ │在桃園市○○路485號1-2樓立曜網咖內,│地方法院│
│ │ │使用奇摩聊天網站與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檢察署99│
│ │ │詳、自稱「夏末」之成年女子相約援交,│年度偵字│
│ │ │並約定在桃園火車站見面,嗣乙○○依約│第2014號│
│ │ │抵達上開地點後,復由該名自稱「夏末」│偵查卷。│
│ │ │之成年女子致電乙○○,要求其至自動提│ │
│ │ │款機查詢存款餘額,乙○○依其指示操作│ │
│ │ │後,嗣後接獲1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 │
│ │ │年男子來電,要求作資料確認,並且要求│ │
│ │ │乙○○匯款,乙○○告知對方無法轉帳,│ │
│ │ │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便指示│ │
│ │ │其前往桃園市○○路第一銀行提錢,並以│ │
│ │ │現金存入其指定帳戶,致乙○○信以為真│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前後共匯款4 次,分│ │
│ │ │別於98年12月5日下午5時43分許、下午6 │ │
│ │ │時39分許、下午6時42分許、下午6時46分│ │
│ │ │許,新竹市○○路55號第一銀行之自動存│ │
│ │ │款機前,分別匯款27,000元、64,000元、│ │
│ │ │1,000 元、1,000 元,共計93,000元,至│ │
│ │ │戊○○上開第一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1 號帳戶內而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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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丁秭華│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臺灣新竹│
│ │ │於98年12月5日下午3時許,以電話向對丁│地方法院│
│ │ │秭華佯稱其先前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檢察署99│
│ │ │所購買之視訊通訊設備當時收貨誤設為自│年度偵字│
│ │ │動分期付款,須待郵局人員來電聯絡以重│第2014號│
│ │ │新設定。另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偵查卷。│
│ │ │稱「郵局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來電,先│ │
│ │ │佯稱需依指示重新設定,復又以匯款有誤│ │
│ │ │要求重新匯款,致丁秭華信以為真而陷於│ │
│ │ │錯誤,於98年12月5日下午5時43分許,在│ │
│ │ │臺南市○○路○段101號第一銀行之自動櫃│ │
│ │ │員機前,依其指示匯款7,000 元,至張家│ │
│ │ │維上開第一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 │
│ │ │帳戶內而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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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己○○│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奇摩拍│臺灣新竹│
│ │ │賣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於98年12月5 日│地方法院│
│ │ │晚間8時許,以電話號碼00000000 號向許│檢察署99│
│ │ │惠雯佯稱其先前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年度偵字│
│ │ │交付款項時,因後台人員誤設定成分期付│第1494號│
│ │ │款,會造成每個月分期扣款云云;復另由│、第2014│
│ │ │1 名自稱為「永豐銀行行員」之成年男性│號偵查卷│
│ │ │詐騙成員,撥打電話予己○○,表示需依│。 │
│ │ │其指示辦理取消手續云云,致己○○信以│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9時43 分│ │
│ │ │許,至臺北市○○○路92號匯豐銀行南港│ │
│ │ │分行之自動櫃員機前,依其指示匯款17, │ │
│ │ │123元,至戊○○上開合庫科學園區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而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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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奇摩拍│臺灣新竹│
│ │ │賣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於98年12月5 │地方法院│
│ │ │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其先│檢察署99│
│ │ │前於網路購物時,因當時作業錯誤誤設為│年度偵字│
│ │ │分期付款,需取消設定云云,致甲○○信│第1494號│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9 時8 │、第2014│
│ │ │分許,至新竹縣竹北市○○街390 號博愛│號偵查卷│
│ │ │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前,依其指示操作自動│。 │
│ │ │櫃員機後,因而匯款16,123元,至戊○○│ │
│ │ │上開合庫科學園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7 號帳戶內而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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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丙○○│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網路購│臺灣新竹│
│ │ │物商家」之詐騙集團成員於98年12月5 日│地方法院│
│ │ │晚間8時6分許,以電話向丙○○佯稱先前│檢察署99│
│ │ │網路購物,因系統設定錯誤設為自動分期│年度偵字│
│ │ │付款,嗣後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第2014號│
│ │ │稱「郵局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來電,佯│查卷。 │
│ │ │稱需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丙○○信以│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8時46 分許│ │
│ │ │,在花蓮市○○路188號中正路郵局之自 │ │
│ │ │動櫃員機前,依其指示匯款13,813元,至│ │
│ │ │戊○○上開遠東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3125號帳戶內而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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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壬○○│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奇摩拍│臺灣新竹│
│ │ │賣賣家」之詐騙集團成員於98年12月5 日│地方法院│
│ │ │下午2時30 分許,以電話向壬○○佯稱先│檢察署99│
│ │ │前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付款設定錯誤設│年度偵字│
│ │ │為自動分期付款,嗣後由1 名真實姓名年│第2014偵│
│ │ │籍不詳、自稱「中國信託銀行行員」之詐│查卷。 │
│ │ │騙集團成員來電,佯稱需依指示取消設定│ │
│ │ │云云,致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 │
│ │ │同日晚間8時4分許,在臺北市○○街附近│ │
│ │ │之便利超商自動櫃員機前,依其指示匯款│ │
│ │ │15,989元,至戊○○上開遠東竹北分行帳│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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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辛○○│辛○○於98年12月5日下午4時許,在臺北│臺灣新竹│
│ │ │市○○區○○路二段132巷1-1號5 樓住處│地方法院│
│ │ │內,使用080聊天室網站與1名真實姓名年│檢察署99│
│ │ │籍不詳、自稱「依依」之成年女子相約援│年度偵字│
│ │ │交,並約定在捷運六張黎站見面,待陳靈│第2014號│
│ │ │修依約抵達上開地點後,復由1 名真實姓│偵查卷。│
│ │ │名年籍不詳、自稱「竹聯幫周天成」之成│ │
│ │ │年男子致電辛○○,恫稱因其玩弄他們的│ │
│ │ │小姐,要求其至便利商店購買點數卡,不│ │
│ │ │買的話要讓其斷手斷腳,並對其家人不利│ │
│ │ │等情,致使辛○○心生畏懼,而在臺北市│ │
│ │ │信義區○○路○段151 號之便利超商購買│ │
│ │ │點數卡,嗣後該名自稱「竹聯幫周天成」│ │
│ │ │之成年男子便要求辛○○將卡號與密碼提│ │
│ │ │供與予他們,另指示其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以確認身份云云,辛○○因心生畏懼遂依│ │
│ │ │指示於98年12月5日下午6時40分許,在上│ │
│ │ │開便利超商之自動櫃員機前,匯款9,811 │ │
│ │ │元,至戊○○上開遠東竹北分行帳號0300│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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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庚○○│庚○○於98年12月5 日晚間10時30分許,│臺灣新竹│
│ │ │在臺北縣板橋市○○路385 巷10弄4 號5 │地方法院│
│ │ │樓住處內,使用MSN 網路通訊軟體聊天室│檢察署99│
│ │ │與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相約│年度偵字│
│ │ │援交,並約定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台新│第2014偵│




│ │ │銀行前見面,待庚○○依約抵達上開地點│查卷。 │
│ │ │後,復由該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 │
│ │ │子致電庚○○,佯稱需先至附近之自動櫃│ │
│ │ │員機匯款才能見面援交云云,致庚○○信│ │
│ │ │以為真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98年12月6 │ │
│ │ │日下午1 時57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雙十│ │
│ │ │路台新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前,匯款5,000 │ │
│ │ │元至戊○○上開台新竹北分行帳號210110│ │
│ │ │00000000號帳戶內而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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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癸○○│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猴達│臺灣新竹│
│ │ │購物網站人員」之成年女子,於98年12月│地方法院│
│ │ │5日下午4時18分許,以電話向癸○○佯稱│檢察署99│
│ │ │先前網路購物,因簽收時誤簽為分期付款│年度偵字│
│ │ │方式,需進行處理云云,嗣後由1 名真實│第2014偵│
│ │ │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郵局人員陳先生」│查卷。 │
│ │ │之成年男子來電,佯稱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
│ │ │,致癸○○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 │
│ │ │同日下午6時17分許、6時20分許,在臺南│ │
│ │ │市○○路○段389號台新銀行之自動櫃員機│ │
│ │ │前,依其指示分別匯款99,000元、1,100 │ │
│ │ │元,共計100,100 元,至戊○○上開台新│ │
│ │ │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 │
│ │ │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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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丁○○│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viva電│臺灣新竹│
│ │ │視購物臺財務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於│地方法院│
│ │ │98年12月5日下午6時44分許,以電話向高│檢察署99│
│ │ │瀚謙佯稱先前網路購物,因人員作業疏失│年度偵字│
│ │ │誤設為分期付款,需進行處理云云,嗣後│第2014偵│
│ │ │由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玉山銀│查卷。 │
│ │ │行客服人員」之詐騙集團成員來電,佯稱│ │
│ │ │需依指示操作更正,致丁○○信以為真而│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7 時38分許,在新│ │
│ │ │竹市○區○○路57號合作金庫光復分行之│ │
│ │ │自動櫃員機前,依其指示匯款29,983元,│ │
│ │ │至戊○○上開遠東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 │
│ │ │113125號帳戶內而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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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