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9年度,708號
SCDM,99,審訴,708,2010102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5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叁拾日內,補正被告涉犯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其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態樣為何及詐欺得利行為,所得之利益為何,及證明犯罪之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按檢察官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犯罪事實,刑事訴訟 法第264條第2項第2 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復 起訴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 定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同法第273條第6項亦定有明 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 在界定起訴及審判之範圍,其中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 犯罪事實」,既係審判之對象,兼衡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自 應具體而明確,始無乖於保護被告之旨意。參酌自訴於改採 強制律師代理,為便於法院審理及被告行使防禦權,同法第 320條第2項規定自訴狀應記載之「犯罪事實」,增訂第3 項 明定「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 之日、時、處所、方法」之意旨,則同屬法律專家之檢察官 起訴書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 款所應記載之犯罪事 實,當亦應就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之基本事實,實行犯罪之方 法、時間與地點等項,為具體而明確之記載,始符法定程式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662 號判例意旨,固謂起訴書所應記 載之犯罪事實,茍與其他犯罪不致相混,足以表明其起訴之 範圍者,即使記載未詳,法院不得以其內容簡略而不予受理 ;然若其犯罪事實所載不明確或欠具體,有害於被告實質之 防禦時,即屬起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法院雖不得 逕予不受理,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定期 間以裁定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應認其起訴之程式違背 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查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雖於起訴書上記載「被告甲○○基 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地點,提出前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供附表所示商 店之收款人員於刷卡機上刷卡辨識,並在收款人員交付之屬 私文書性質之簽帳單簽名欄上,偽簽「湯適宜」之署押,復 將所偽造簽帳單交予各該收款人員核對而行使之,致附表所



示商店之各該收款人員,誤以為甲○○係有權使用信用卡之 人,因而陷於錯誤即允以結帳消費,復利用各該不知情之收 款人員據以向中國信託銀行請款,合計盜刷新臺幣(下同) 25,360元,足生損害於湯適宜、附表所示之商店及中國信託 銀行,因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惟查,(一)目前市面所使用之信用卡支付方式多元,有一般之刷卡, 並在簽單簽名(簽單有分複寫二聯式及非複寫二聯式), 態樣不一而足;另有約定特約商店於一定條件下,僅須刷 卡毋庸簽名;更有新式感應式晶片信用卡,只需感應支付 ,亦毋須簽名,是以本案如附表所示6次,除編號1已出示 簽單影本外,均應由檢察官指出被告於其餘5 筆刷卡紀錄 ,何者有偽造署押之行為、何者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並證明之,否則本院無從審理並予沒收。又起訴意旨認 被告甲○○有為如附表所示之6 次詐欺得利犯行,其所得 利益為何?亦應由檢察官指明,並證明之。
(二)綜上,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並非具體明確,顯有所欠 缺,已有害於被告實質之防禦。而此法律上必備程式有欠 缺之情形尚可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規定, 請公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 憑辦,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刷卡消費商店之名稱、地址 │ 金額│
├──┼──────┼─────────────────────┼───┤
│ 1 │99年5月22日 │新竹市○○路32號9樓「熹園餐飲有限公司」 │3800元│
│ │上午6時14分 │ │ │
├──┼──────┼─────────────────────┼───┤
│ 2 │99年5月22日 │新竹市○○○街49之3號2樓「紅不讓複合餐坊」│3080元│
│ │上午6時58分 │ │ │
├──┼──────┼─────────────────────┼───┤




│ 3 │99年5月22日 │新竹市○○○街49之3號2樓「紅不讓複合餐坊」│3080元│
│ │上午8時04分 │ │ │
├──┼──────┼─────────────────────┼───┤
│ 4 │99年5月22日 │新竹市○○○街49之3號2樓「紅不讓複合餐坊」│3080元│
│ │上午8時32分 │ │ │
├──┼──────┼─────────────────────┼───┤
│ 5 │99年5月22日 │新竹市○○○街49之3號2樓「紅不讓複合餐坊」│6160元│
│ │上午9時03分 │ │ │
├──┼──────┼─────────────────────┼───┤
│ 6 │99年5月22日 │新竹市○○○街49之3號2樓「紅不讓複合餐坊」│6160元│
│ │上午10時44分│ │ │
└──┴──────┴─────────────────────┴───┘

1/1頁


參考資料
熹園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