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725號
PCDV,99,除,725,201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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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軒達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33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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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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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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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漢酵素生│兆豐國際商│99年3月20日 │244,514元 │0000000 │ │
│ │物科技股份│業銀行板南│ │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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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寶椅子│華南商業銀│99年3月30日 │62,000元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板新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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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軒達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