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58號
原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商洲美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伊與被告商洲美企業有限公司簽定之商品寄售 契約書第9條及第14條第2項之約定,訴請該公司與連帶保證 人即被告甲○○連帶給付新台幣862,515元,惟依該契約書 第13條之約定,兩造因該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案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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