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116號
PCDV,99,訴,2116,201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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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16號
原   告 和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達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因買賣債務不履行為由,主張其得請求被告 損害賠償。惟查,兩造間訂有履約合約書,合意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8頁),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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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