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896號
PCDV,99,訴,1896,20101018,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6號
原   告 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呂純純律師
被   告 北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兩造間約定之OEM 代工製造契約請 求被告債務不履行及違約之損害賠償等,而觀之該OEM 代工 製造契約第19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6頁),兩造間之債務糾 紛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文彬

1/1頁


參考資料
美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