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80號
原 告 享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捌佰叁拾陸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
仟捌佰捌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