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480號
PCDV,99,補,2480,2010100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80號
原   告 享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零捌佰叁拾陸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
  仟捌佰捌拾伍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1/1頁


參考資料
鴻匠木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享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