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賴秀玉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賴秀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 1 項、第16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其積欠債務共新台幣(下同)3,622, 339 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於民國99年5 月 5 日,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商銀)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惟雙方前置協商不成立。聲請人任職於台北縣私立大城堡托 兒所,每月收入22,000元,而國泰世華商銀所提還款條件為 120 期,年利率6%,每期還款9,283 元,惟因聲請人另有民 間債務仍待清償,故無法負擔國泰世華商銀提出之前置協商 還款方案,是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至98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 資證明書、大眾銀行存摺影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 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臺北縣蘆洲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還款同意書影本、 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中 央健康保險局保險對象投保歷史明細、水、電、電信費用收 據、民間債務金額明細表影本、民間債務付款收據暨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影 本、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瓦斯費收據影本、聲請人之 前配偶鍾光遠書立之說明書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繳款明 細影本、聲請人之子鍾○○、前配偶鍾○○之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95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台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他項權 力證明書影本等為證,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 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
四、另聲請人應於更生程序開始後,由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由法院 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後方能實行,倘未能經債權會議可決或 經法院裁定認可,則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規定,應 續行清算程序,故本件聲請人仍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接受或 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10月29日下午4 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