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六七七號
上 訴 人 福滿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陸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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