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9年度,838號
PCDV,99,婚,838,201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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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83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乙○○之實際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若逾期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 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乙○○離婚,原告於起訴狀雖 載明被告之住居所為中國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北港鄉奇家 村細趙組,惟本院依上址通知被告,至今未能合法送達訴訟 文書,而原告於99年10月13日經通知亦未到庭辯論。爰依法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是否另有可確實送達 之真正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若逾期未補 正或聲請,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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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