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司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甲○○即揚舜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揚舜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 條 第3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6日同 意就任為揚舜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並於98年11月2日向 鈞院呈報清算人, 經鈞院於98年11月4日准予備查在案。惟 因清算程序過於繁複,仍需釐清公司之債權債務狀況,清算 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又聲請人前向本院聲 請清算延展,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191 號民事裁定,准 予展延至99年10月25日,故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9年10月26 日起展延至100年4月25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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