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8972號
PCDV,99,司促,38972,2010102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8972號
債 權 人 鄭煒騰即八兆工程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藝豐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藝豐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債 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該通知已於99年9 月27日 寄存送達於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 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藝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