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6903號
PCDV,99,司促,36903,2010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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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6903號
債 權 人 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誠鴻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30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請求金額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拾伍萬伍仟零貳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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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鴻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