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41號
上 訴 人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941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
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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