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吉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三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當事人間因98年度建字第132 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捌仟伍佰
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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