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郭珍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理由三、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同條例第1條所揭示之本條例立法意旨在於保障債權 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 發展。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 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每月合計新台幣(下同)25000元,有 四方乳品公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證明在卷可稽。 再觀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
(一)其條件: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台幣11000元 ,償還期間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翌日起共8年,合 計96期,總償還金額為0000000元;並依債權表所確定 之債務總額為0000000元,可得償還成數約為38.01% 。
(二)又查債務人尚須扶養子女三名且除債務人之外,其子 女之扶養義務人尚有債務人之夫(下稱其夫),同時 以內政部99年度台北縣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107 92元及扶養免稅額每人每月6834元為標準,則其每月 最低必要支出應為21043元,其計算式為: 10792(債務人本身之每月最低生活基本費用)+10251 (其子女之最低生活基本費用應由債務人及其夫共同負 擔,即6834X3/2)=21043,而債務人所提方案中,其每 月必要支出總額為14000元,已低於以上開內政部所揭 示最低標準所計算之21043元,故可認債務人已盡其最 大誠意節樽開銷至低於最低標準之程度,其所列每月
必要支出總額應屬合理。
三、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應有如下 之限制:(一)不得為任何之投資行為(如股票、基金等) 。(二)禁止為賭博、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三 )不得搭乘計程車。(四)不得購買不動產。(五)不得為 其他非必要之生活消費(如美容SPA、KTV)。且債務人既獲 得更生重建之機會,自應力求簡約,量入為出,確實履行更 生方案,以免辜負立法者之美意,且勿心存僥倖,若他日遭 債權人查報違反本院所定之生活上限制經認定屬實,應自行 承擔法律上之不利益。
四、綜上,債務人其既願盡最大誠意償還債務,則本院除需依第 62 條第2項,賦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如主文所示之生活 程度上限制,以展現其所謂履行誠意及確保更生方案履行可 能外,且其亦查無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之禁止逕為更 生方案認可之情事,故裁定如主文。至於聲請人應於每月具 體按各債權人債權比例清償各債權人債權之金額,則於裁定 確定後由本院製作公文通知,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