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574號
PCDM,99,附民,574,201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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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和 解 筆 錄            99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574 號就本院99年度易字第2445號
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6 日下
午3 時0 分,在本院刑事十九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周百川
  通 譯 陳世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元,當庭交付,由原告點收
  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十九庭
            書記官 周百川
            法 官 許炎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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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