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和 解 筆 錄 99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附民字第574 號就本院99年度易字第2445號
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6 日下
午3 時0 分,在本院刑事十九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
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周百川
通 譯 陳世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元,當庭交付,由原告點收
無訛。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十九庭
書記官 周百川
法 官 許炎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