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緝字,99年度,3號
PCDM,99,重訴緝,3,201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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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19452 號、99年度偵字第3140、31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對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
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自己無何財力及專業擔任公司董事,且可預見果 提供自己之身分證等資料擔任虛設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可能 使他人利用虛設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 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惟仍因貪圖周文榮(俟其到案後,另 行審結)暨自稱許和明者,允諾倘甲○○提供證件等資料而 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則給予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 ,遂仍提供其個人身分證件等資料予周文榮許和明後,由 周文榮持之於民國95年7 月27日申請變更甲○○為址設台北 縣中和市○○路○ 段654 號「勤益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 勤益達公司)的董事即登記負責人,甲○○因自斯時起,迄 97年11月4 日勤益達公司申請停業止,此一期間內為商業會 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甲○○周文榮暨自稱許和明者旋共 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 意聯絡,於96年1 月間起,迄97年8 月間止,接續多次以勤 益達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所示虛偽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61 張,金額合計為00000000元,再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公司 行號等納稅義務人作為進項憑證,供上開公司行號持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額(各銷項公司、持以申報之虛偽 不實發票張數、銷售金額、逃漏稅額等,均詳如附表所示, 惟其中勤益達公司所開立與附表編號31之銷項公司即永順欣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張數雖計為2 張,然永順欣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僅將其中1 張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即甲○ ○所幫助永順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逃漏稅之統一發票張數應 計為1 張),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上開公司行號納稅義 務人逃漏營業稅共計0000000 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營業事業所得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併有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 月4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90 000652號函暨該函所附刑事案件移送書及其所附稅捐機關稽 查報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經濟部95年7 月27日經授中字 第09532580670 號函、台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97年11月3 日 北經登字第0973054775號函、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 稽徵所營業人委託辦理設立變更稅務代理人談話紀錄用紙、 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應適用之法律、科刑審酌事由:
㈠、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 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不得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予 填製;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 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 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 98號判決意旨參照);茲被告係勤益達公司董事,為公司法 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其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如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稅捐部分,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 周文榮暨自稱許和明者間,就上揭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至其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周文榮暨自稱許和明 者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共同實行犯罪 ,為身分犯,周文榮暨自稱許和明者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 規定,仍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從而在 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 逃漏稅捐之舉動,仍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最 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審諸被告所 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既以開 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為方式,而其開具不實統一發 票已屬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則其所為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罪與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二罪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



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既仍有部分重疊合 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 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分論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 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 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 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 應可認被告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該當於 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 二罪構成要件,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 像競合犯之規定,僅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 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按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雖多 次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亦於98年6 月3 日修正公布,惟稅 捐稽徵法第4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均未修正,自無新舊法 比較之必要,併此敘明)。
㈡、又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 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 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此有最高法院74 年 度台 上字第3953號、84年度臺上字第5999號、95年度台上字第14 77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公訴人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雖 敘明被告與周文榮均明知勤益達公司並無實際進貨之事實, 卻於96年1 月起至97年8 月止,陸續取得旗展實業有限公司 等營業人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05 張,銷售額合計81,491 ,446元,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合計4,074,579 元,足以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等語,然勤益達 公司既係基於「買受人」之地位向他人進貨,則須開立統一 發票會計憑證者,顯非勤益達公司,勤益達公司當無所謂填 製統一發票交付他人充作憑證之問題,故被告本件就向旗展 實業有限公司等取得統一發票部分之所為,被告自無因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問題,至就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書行使之行為,此等申報書之填製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 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已如上述,則被告此部分所為,亦不 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另因勤益達公司於被告擔任 登記負責人期間,並無實際營業,被告就勤益達公司部分, 自亦未構成逃漏稅捐罪嫌,均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以填製不實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 家財政與稅賦公平非微,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尚有悔意,併 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幫 助逃漏之稅捐額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本件犯行,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又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雖於96年7 月4 日制定公布, 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然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終了日為97年 8 月間某日,係在該條例第2 條所規定之96年4 月24日以後 ,是本案核與減刑之要件不符,自不得減刑,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陳明偉
附表:
┌──┬────────┬────┬──────┬──────┐
│編號│ 銷項公司 │發票張數│銷售金額(單│逃漏稅額(單│
│ │ │ │位:新台幣)│位:新台幣)│
├──┼────────┼────┼──────┼──────┤
│1 │昇堡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52381 │
├──┼────────┼────┼──────┼──────┤
│2 │恆康工程顧問股份│ 2│0000000 │96000 │
│ │有限公司 │ │ │ │
├──┼────────┼────┼──────┼──────┤
│3 │常保工程有限公司│ 2│0000000 │73218 │
├──┼────────┼────┼──────┼──────┤
│4 │立詠建設股份有限│ 2│1000000 │50000 │
│ │公司 │ │ │ │
├──┼────────┼────┼──────┼──────┤
│5 │浰銘機電有限公司│ 4│0000000 │85000 │
├──┼────────┼────┼──────┼──────┤
│6 │廷立工程有限公司│ 13│00000000 │577638 │
├──┼────────┼────┼──────┼──────┤
│7 │廣地營造有限公司│ 32│00000000 │0000000 │
├──┼────────┼────┼──────┼──────┤
│8 │鈞達股份有限公司│ 1│55000 │2750 │
├──┼────────┼────┼──────┼──────┤
│9 │崇惠國際有限公司│ 7│0000000 │57144 │
├──┼────────┼────┼──────┼──────┤
│10 │向原室內裝修設計│ 2│1000000 │50000 │
│ │有限公司 │ │ │ │
├──┼────────┼────┼──────┼──────┤
│11 │清雲營造工程股份│ 2│477000 │23850 │




│ │有限公司 │ │ │ │
├──┼────────┼────┼──────┼──────┤
│12 │健全石材行 │ 1│300000 │15000 │
├──┼────────┼────┼──────┼──────┤
│13 │招億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000 │225125 │
├──┼────────┼────┼──────┼──────┤
│14 │堉銓建材有限公司│ 9│0000000 │100283 │
├──┼────────┼────┼──────┼──────┤
│15 │弘展營造有限公司│ 1│98000 │4900 │
├──┼────────┼────┼──────┼──────┤
│16 │宏積營造工程有限│ 1│550000 │27500 │
│ │公司 │ │ │ │
├──┼────────┼────┼──────┼──────┤
│17 │湧宇企業有限公司│ 1│215000 │10750 │
├──┼────────┼────┼──────┼──────┤
│18 │鎮鋐技術工程有限│ 22│0000000 │411980 │
│ │公司 │ │ │ │
├──┼────────┼────┼──────┼──────┤
│19 │金長豐有限公司 │ 5│0000000 │56601 │
├──┼────────┼────┼──────┼──────┤
│20 │璟勝有限公司 │ 4│0000000 │125000 │
├──┼────────┼────┼──────┼──────┤
│21 │信佳工程有限公司│ 2│0000000 │66675 │
├──┼────────┼────┼──────┼──────┤
│22 │連有大理石有限公│ 2│0000000 │56216 │
│ │司 │ │ │ │
├──┼────────┼────┼──────┼──────┤
│23 │連友大理石有限公│ 5│0000000 │95952 │
│ │司 │ │ │ │
├──┼────────┼────┼──────┼──────┤
│24 │經典景觀工程有限│ 3│0000000 │90000 │
│ │公司 │ │ │ │
├──┼────────┼────┼──────┼──────┤
│25 │宜振工程有限公司│ 5│0000000 │167500 │
├──┼────────┼────┼──────┼──────┤
│26 │鴻堡企業股份有限│ 2│84500 │4225 │
│ │公司 │ │ │ │
├──┼────────┼────┼──────┼──────┤
│27 │昱銘營造工程限公│ 1│85000 │4250 │
│ │司 │ │ │ │




├──┼────────┼────┼──────┼──────┤
│28 │花東大理石加工廠│ 5│4000000 │200000 │
├──┼────────┼────┼──────┼──────┤
│29 │頂家營造有限公司│ 1│481555 │24078 │
├──┼────────┼────┼──────┼──────┤
│30 │聯合工程行 │ 1│500000 │25000 │
├──┼────────┼────┼──────┼──────┤
│31 │鹿島工程行 │ 3│883600 │44180 │
├──┼────────┼────┼──────┼──────┤
│32 │源美室內裝潢工程│ 7│0000000 │115000 │
│ │行 │ │ │ │
├──┼────────┼────┼──────┼──────┤
│33 │永順欣營造股份有│ 1│28000 │1400 │
│ │限公司 │ │ │ │
├──┼────────┼────┼──────┼──────┤
│合計│ │ 160│00000000 │00000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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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順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益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浰銘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旗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招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廷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崇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堉銓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佳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長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璟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